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工資

第三章:工資
http://www.stl.org.hk/right/labor_law/employ_rules_3.php
http://www.hktwu.org.hk/page6.htm
http://www.tokunsun.org.hk/law/labour.htm  
工資定義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
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但不包括:
1
.
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的價值;
2
.
僱主
爲僱員退休計劃的供款;
3
.
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4
.
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
5
.
僱員支付因工作性質引致的特別開銷而須付給僱員的款項;
6
.
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
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
7
.
完成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付的酬金。
僱員可得的年終酬金、
假薪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疾病津貼、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
代通知金,都根據上述工資的定義計算。
此外,超時工作薪酬若:
屬固定性;或
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
則僱主在計算上述補償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
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
資的四分一;
3.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
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
(1)
(7)
項後,才扣除第
(8)
項目。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
否則
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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