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MPF

供款

僱員及僱主*


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僱員和僱主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雙方的供款額均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就月薪僱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6,500及$25,000。
每月有關入息強制性供款
僱主部分僱員部分
低於$6,500有關入息 x 5%無須供款
$6,500至$25,000有關入息 x 5%有關入息 x 5%
高於$25,000$1,250$1,250

目前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6,500,適用於2011年1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供款期,而目前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則為每月$25,000,適用於2012年6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供款期。僱員及僱主如需查詢之前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以及需繳付的強制性供款款額, 可聯絡受託人或積金局索取資料詳情。

「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已支付或須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香港不包括《僱傭條例》賞錢或津貼(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法例第57章)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僱員和僱主均可選擇在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

自僱人士*


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自僱人士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供款額為其有關入息的5%,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作出強制性供款,其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每月$6,500(或每年$78,000)及每月$25,000(或每年$300,000)。
有關入息強制性供款
低於每月$6,500
(或每年$78,000)
無須供款
每月$6,500至$25,000
(或每年$78,000至$300,000)
有關入息x 5%
高於每月$25,000
(或每年$300,000)
每月$1,250 (或每年$15,000)

目前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6,500(或每年$78,000),適用於2011年1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供款期,而目前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則為每月$25,000(或每年$300,000),適用於2012年6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供款期。自僱人士如需查詢之前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以及需繳付的強制性供款款額,可聯絡受託人或積金局索取資料詳情。

就自僱人士而言的「有關入息」的定義,請參閱以下的「自僱人士須知」。

自僱人士可選擇在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

*註:立法會已於2013年7月17日通過修訂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已由每月$6,500提升至$7,100(或由每年$78,000提升至$85,200)(新水平適用於2013年11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供款期);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則由每月$25,000提升至$30,000(或由每年$300,000提升至$360,000)(新水平適用於2014年6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供款期)。就此,最高的強制性供款額亦由每月$1,250提升至$1,500(或由每年$15,000提升至$18,000)。

僱主須知

計算、扣除及作出供款

僱主須就每段供款期(通常是指工資期)計算僱員的有關入息和強制性供款款額,並從僱員的入息中扣除該款額作為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以及撥出自己的資金作為僱主供款。僱主須於供款日或之前向強積金受託人繳付整筆強制性供款。

供款日

僱主須於供款日或之前,繳付上一個供款期的強制性供款。一般而言,按月支薪的一般僱員的供款日為每月的第10日。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供款日是指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

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的僱主如已安排臨時僱員參加行業計劃,可選擇在緊接相關發薪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即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或每個供款期結束後的10日內作出強制性供款。

免供款期

就一般僱員而言,僱主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但僱員則享有免供款期,無須為僱用期首30日作出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亦無須:
(i) 為在緊接該30日免供款期後的首個不完整工資期作出供款(如僱員的工資期是一個月或短於一個月);或
(ii) 為受僱第30日所在的公曆月作出供款(如僱員的工資期長於一個月)。

就臨時僱員而言,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均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繳付。在此情況下,僱主及僱員均沒有免供款期。

付款結算書及供款紀錄

僱主每次向強積金受託人支付供款時,均須向受託人提供一份付款結算書,列明每名僱員的有關入息,以及為每名僱員支付的僱主及僱員部分的供款款額。

僱主亦須在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向每名僱員提供一份每月供款紀錄,當中須按規定列載多項資料,包括僱員的有關入息,以及僱主及僱員部分的供款款額。

參加行業計劃的僱主,如選擇在臨時僱員的相關發薪日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即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為該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便無須遵守此項提供付款結算書及供款紀錄的規定。請按此參閱行業計劃的詳情。

終止僱用

屬強積金計劃成員的一般僱員離職時,其僱主須安排在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為該名離職僱員支付最後一期的強制性供款,並透過下一份付款結算書或另外發出書面通知,把僱員離職日期通知強積金受託人。

屬僱主營辦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成員的臨時僱員離職時,其僱主須安排在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支付最後一期的強制性供款。僱主亦須在僱員離職後的30日內,透過下一份付款結算書或另外發出書面通知,把僱員的離職日期通知強積金受託人。

屬行業計劃成員的臨時僱員離職時,其僱主須安排在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支付最後一期的強制性供款,但無須將僱員的離職日期通知強積金受託人。

僱員須知

成員證明書

當僱主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後,強積金受託人會在僱員參加計劃後60日內,向僱員發出成員證明書。

投資選擇

僱員有權從僱主所選的強積金計劃所提供的成分基金(即投資選擇)中作出選擇,以就僱員及僱主支付的強制性供款進行投資。

供款紀錄

僱主須在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向僱員提供一份每月供款紀錄,當中須按規定列載多項資料,包括僱員的有關入息,以及僱主及僱員部分的供款款額。

周年權益報表

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須在計劃每個財政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每名計劃成員提供一份周年權益報表,當中須按規定列載多項資料,包括該年度支付的供款總額,以及於該年度開始及終結時的累算權益價值。

自僱人士須知

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作出強制性供款,供款額為有關入息的5%,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自僱人士可採用下列其中一種方法確定自己的有關入息:
  • 參考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通知書上列明的「應評稅利潤」,作為有關入息;
  • 參考《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28條所界定的基本免稅額,作為有關入息;
  • 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入息聲明;或
  • 直接繳付每月或每年的最高強制性供款款額。

如自僱人士的業務錄得虧損,有關的自僱人士可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一份結算表,展示虧損的數額及計算方法,並中止作出強制性供款,直至其有關入息再次達到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止。

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須在計劃的每個財政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自僱人士提供一份周年權益報表,當中須按規定列載多項資料,包括該年度所支付的供款總額,以及於該年度開始及終結時的累算權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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